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826號
MLDV,112,苗小,826,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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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82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賴忠
被 告 陳弘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 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彰化縣埤頭鄉,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訴訟資料密封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又原 告為法人及商人,且兩造借款債權所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屬定 型化契約,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規定,不適用同法 第12條或第24條規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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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