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703號
MLDV,112,苗小,703,2023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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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70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吳冠逸
被 告 莊振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30日13時45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苗栗縣三灣鄉台 3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台3線與中正路交岔路口時,本 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 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 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與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 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 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且依當時情形,應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充分注意前方路況並與前車保持適當 間距。適訴外人涂家瑋駕駛伊所承保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承保車輛)在同向前方停等號誌,承保車輛遂遭 肇事車輛自後方追撞受損(下稱系爭車禍)。承保車輛嗣經 送往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德汽車)維修,共支出 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6萬2,004元(鈑金工資1萬2,012元 、烤漆塗裝1萬5,179元、零件3萬4,813元),並由伊悉數理 賠完畢。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代位求償權、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為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2,00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聲明或陳 述。
三、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



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 ,迫使前車讓道;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 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 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本院 卷第32頁)所載兩車自述行向、被告之110年5月30日道路交 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本院卷第36、37頁)及涂家瑋之110年5 月30日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本院卷第38、39頁)所載 車禍細節、現場及車損照片24張(本院卷第41至52頁)所示 車損位置,可知系爭車禍過程乃被告駕駛肇事車輛未充分注 意前方路況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因而自後方追撞同向前 方正在停等號誌之承保車輛,是被告於車禍時之駕駛行為自 有違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示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其過失 行為與承保車輛受損之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並應對 系爭車禍承擔全部肇事責任。
四、承保車輛依卷附行照影本(本院卷第19頁)之記載,出廠年 月為108年9月,至事故發生日(110年5月30日),約已使用 1年8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以平均法 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 ),每年折舊率為五分之一,則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後之金額 為2萬5,143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即34,813÷(5+1)≒5,8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34,81 3-5,802) ×1/5×(1+8/12)≒9,67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4,813-9 ,670=25,143】,再加計無庸折舊之鈑金工資1萬2,012元、 烤漆塗裝1萬5,179元,合計必要修復費用為5萬2,334元,是 原告所請求修復費用僅此範圍內為有理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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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