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683號
MLDV,112,苗小,683,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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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683號
原 告 林志豪
被 告 NOLDAN OLA諾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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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