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21號
MLDV,112,抗,21,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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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1號
抗 告 人 賴德沐

廖宥樺
賴金蓮
相 對 人 謝木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本
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慶榮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 稱系爭不動產)為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 人,且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附表所示抗 告人受讓系爭不動產如附表所示權利範圍。因張慶榮對相對 人負債300,000元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保權益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民國 107年3月26日借款」、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1月25日」, 相對人於聲請時應提出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借款擔保文件,然 相對人所提出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僅表彰本票債 權,無從據以認為相對人已就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借款債權提 出證明文件,且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107年3月29日、到期日 為108年1月1日,核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借款之上開內容所 示107年3月26日借款、109年1月25日清償日等情不同,原裁 定未命相對人補正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借款債權證明文件,容 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 於第一審之聲請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抵押權人依據上開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 院僅就形式為審查,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 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又在一般



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 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法院即應依登記內容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 院93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71年台抗第306號原判例意旨參 照)。至對於此項債權如有爭執應另提訴訟,以求解決。四、經查,相對人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原本為證,且上開登記謄本亦明確記 載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民國107年3月26日借 款」及清償日期為「109年1月25日」之內容(見本院112年 度司拍字第52號卷第47頁至第63頁)。是由上開登記內容形 式審查,系爭抵押權為一般抵押權(普通抵押權),且已登 記,登記之債權清償日期109年1月25日並已屆至,而相對人 主張其對張慶榮之300,000元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則依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登記謄本上所載前揭特定借款 之約定,應得認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形式上存在(臺 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非抗字第85號裁定意旨參照);況相對 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其發票日及到期日縱與上開謄本登記 之借款發生及清償日期不符,亦難謂不得執為債權證明文件 。揆諸前揭說明,原裁定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 查,認為確有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債權並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償,乃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於法並 無不合。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尖下 1589 4476 1/18 所有權人廖宥樺 2 苗栗縣 頭份市 尖下 1590 2095 1/6 所有權人廖宥樺 3 苗栗縣 頭份市 尖下 1631 3975 1/18 所有權人廖宥樺 4 苗栗縣 頭份市 尖山下 1773 422 1/6 所有權人賴德沐 5 苗栗縣 頭份市 尖山下 1773 422 1/6 所有權人賴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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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