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相 對 人 陳聯壽
陳盛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主文「...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790元」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97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職權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