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2年度,15號
MLDV,112,司家催,15,202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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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鍾金松(即被繼承人李睿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李睿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李睿豐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睿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睿豐(男,民國00年0月0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業於民國(下同)108年11月 12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12年5月26日以112年度司繼字 第273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 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 並查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經核尚無不合,爰定公示 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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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