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66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劉瑀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2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瑀琦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2年8月22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49,28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2,760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
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
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
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帳務資料。四、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鈞淳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6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280元 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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