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維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維杰於民國89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7日止累計667,247元正未給付
,(其中172,202元為本金, 495,0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維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8291
002220194,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7日止累計372,090元正未
給付,其中97,590元為消費款;270,900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12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黃維杰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7590 │ │8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維杰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2202│ │8月0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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