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4號
原 告 李興東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李秋華
訴訟代理人 李鈺田
被 告 李何春妹
李文忠
李建良
李秉棠
李建榮
李天居
李鈺坤
李秀鳳
廖連富
李鈺輝
李鈺森
李鈺林
李雲光
李忠保
鄭炎郎
李維梹
李維浩
李育典
宋麗妃
李瑞欽
李美玲
李櫻蘭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李興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社團法人苗栗縣建築師公會繳納分割方案鑑定初勘費新臺幣5,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李興東迄未向社團法人苗栗縣建築師公會繳納分割 方案鑑定初勘費新臺幣5,000元,致該會無法辦理初勘程序 ,有該會民國112年8月14日(112)苗建師鑑字第104號函、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無從審理本件分割共有物 事件,茲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