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代位人 楊婉如
被 告 楊蒼宏
楊田賴妹
楊蒼林
楊蘭英
楊蘭美
楊英豪
楊憶婷
楊乃馨
楊欣
楊豐瑜
楊潮蓓
高美麗
楊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蒼宏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足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
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
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
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
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
同,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蓋分割共有物雖就共有物全部為分割
,然原告僅受其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請求分得部分之
客觀價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又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
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
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因地上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
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
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亦有明
定。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楊婉如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
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楊婉如起訴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如附表一編號20之地上權之價
額,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空白」,原告未陳報系爭
地上權之租金為何,是系爭地上權應暫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
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
5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
同)789,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
編號 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繼承範圍 楊婉如應繼分比例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77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45,797元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08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94,125元 3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2,99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154,641元 4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40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48,750元 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99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18,703元 6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1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823元 7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53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1,408元 8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9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770元 9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5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664元 10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1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558元 11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15㎡ 150元/㎡ 2分之1 32分之1 504元 12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15㎡ 150元/㎡ 2分之1 32分之1 504元 13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5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664元 14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5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1,992元 15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5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1,641元 16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70㎡ 150元/㎡ 2分之1 32分之1 867元 17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543㎡ 420元/㎡ 1分之1 32分之1 7,127元 18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120,700元 1分之1 32分之1 120,700元 19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25,400元 1分之1 32分之1 25,400元 20 泰安鄉梅園段1420-28地號-地上權 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263,963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5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039平方公尺年息10%15=263,963元】;另地價為774,29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039平方公尺=774,290元】。地價較高,以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即263,963元。 1分之1 32分之1 263,963元 合計 789,601元
附表二:(應繼分)
姓名 應繼分比例 楊田賴妹 8分之1 楊蒼宏 8分之1 楊英豪 32分之1 楊憶婷 32分之1 楊乃馨 32分之1 楊欣 32分之1 楊蒼林 8分之1 高美麗 32分之1 楊豐瑜 32分之1 楊婉如 32分之1 楊潮蓓 32分之1 楊蘭英 8分之1 楊蘭美 8分之1 楊美君 8分之1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