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63號
MLDV,111,補,563,20230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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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代位人 楊婉如
被 告 楊蒼宏
楊田賴妹
楊蒼林
楊蘭英
楊蘭美
楊英豪
楊憶婷
楊乃馨
楊欣
楊豐瑜
楊潮
高美麗
楊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蒼宏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足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
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
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
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
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
同,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蓋分割共有物雖就共有物全部為分割
,然原告僅受其分得應有部分之利益,自應以其請求分得部分之
客觀價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又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
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
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因地上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
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
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亦有明
定。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債務人楊婉如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
同共有物,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楊婉如起訴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如附表一編號20之地上權之價
額,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空白」,原告未陳報系爭
地上權之租金為何,是系爭地上權應暫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
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
5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
同)789,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
編號 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繼承範圍 楊婉如應繼分比例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9,77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45,797元 2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08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94,125元 3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2,99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154,641元 4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0,40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48,750元 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99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18,703元 6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1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823元 7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53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1,408元 8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9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770元 9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5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664元 10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1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558元 11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15㎡ 150元/㎡ 2分之1 32分之1 504元 12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15㎡ 150元/㎡ 2分之1 32分之1 504元 13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5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664元 14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750㎡ 170元/㎡ 2分之1 32分之1 1,992元 15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50㎡ 150元/㎡ 1分之1 32分之1 1,641元 16 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70㎡ 150元/㎡ 2分之1 32分之1 867元 17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543㎡ 420元/㎡ 1分之1 32分之1 7,127元 18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120,700元 1分之1 32分之1 120,700元 19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25,400元 1分之1 32分之1 25,400元 20 泰安鄉梅園段1420-28地號-地上權 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263,963元【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式: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5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039平方公尺年息10%15=263,963元】;另地價為774,29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元地上權權利範圍7,039平方公尺=774,290元】。地價較高,以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即263,963元。 1分之1 32分之1 263,963元 合計 789,601元
附表二:(應繼分
姓名 應繼分比例 楊田賴妹 8分之1 楊蒼宏 8分之1 楊英豪 32分之1 楊憶婷 32分之1 楊乃馨 32分之1 楊欣 32分之1 楊蒼林 8分之1 高美麗 32分之1 楊豐瑜 32分之1 楊婉如 32分之1 楊潮蓓 32分之1 楊蘭英 8分之1 楊蘭美 8分之1 楊美君 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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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