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黃麗蓉
莊世暐
被 告 許睿
李异凱
李茗洋
李貴美
李麗珠
李麗華
張淑娟(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秋霞(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芳君(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書芳(李文貴之繼承人)
被代位人 李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即聲請人對於
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附表二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之 民事判決,附表二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依職權更正
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附表: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李慈仁 7/48 2 許睿 7/144 3 李异凱 23/288 4 李茗洋 23/288 5 李貴美 5/24 6 李麗珠 7/48 7 李麗華 7/48 8 張淑娟 7/192 9 李秋霞 7/192 10 李芳君 7/192 11 李書芳 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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