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62號
原 告 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庸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 告 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顏旭明
訴訟代理人 王忠義
李佳潓
莊慧冠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間簽訂「101 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 廣計畫」技術服務契約(下稱系爭推廣計畫契約)、「101 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技術服務 契約(下稱系爭巡守計畫契約)及「101 年度嘉義縣執行提 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技術服務契約(下稱系 爭查核計畫契約)。
㈡、被告就上開各系爭計畫契約所扣留不予給付原告之款項,陳 述如下:
⒈就系爭推廣計畫契約部分:依系爭推廣計畫契約第5 條第1 項第2 款第1 目就「分期付款」之約定為「…第二期款:廠 商提報期中報告經審查通過後,並提交修訂稿予機關核定後 ,核付廠商計畫經費百分之50…」。而原告依前揭約定向被 告請領系爭推廣計畫契約第二期款新臺幣(下同)2,425,00 0 元時,被告竟以民國102 年1 月10日嘉環森字第10200007 15號函回覆原告,主張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廖君庸所涉犯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101 年偵字第22557 、2388 2 、31968 及31969 號等)刑事案件,其中與系爭推廣計畫 契約有關之犯罪不當所得20萬元,故暫將該款項扣留不予給 付原告。
⒉就系爭巡守計畫契約部分:依系爭巡守計畫契約第5 條第1 項第2 款第1 目就「分期付款」之約定為「…第三期於廠商 提交之期末報告定稿經審核通過,並提交期末報告書定稿於 機關後並完成結算驗收核付本工作計畫經費百分之50…」。 原告依前開約定向被告請領系爭巡守計畫契約第三期款303
萬元時,被告又以102 年3 月7 日嘉環水字第1020004156號 函回覆原告,主張與上揭相同的理由,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所涉刑事案件其中與系爭巡守計畫契約有關之犯罪不當所得 71萬元,故暫將該款項扣留不予給付原告。
⒊系爭查核計畫契約部分:依系爭查核計畫契約第5 條第1 項 第2 款第1 目就「分期付款」之約定為「…第三期款:廠商 完成計畫工作提交期末報告書定稿予機關核定並完成結算驗 收後,核付廠商計畫經費百分之40…」。原告依前開約定, 向被告請領系爭查核計畫契約第三期款3,453,588 元時,被 告又以102 年11月19日嘉環綜字第1020029524號函回覆原告 ,主張與前開相同理由,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所涉刑事案件 其中與系爭查核計畫契約有關之犯罪不當所得71萬元,故亦 暫將該款項扣留不予給付原告。
⒋綜上,合計被告以原告法定代理人所涉刑事案件中涉及上開 各系爭契約之犯罪不當所得而暫扣款項為162 萬元。而系爭 3 件勞務採購案原告均已履約完畢,並均經被告核發勞務結 算驗收證明書在案。又原告法定代理人廖君庸所涉刑事案件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作成101 年度矚訴字第1 號 及103 年度訴字第943 號判決,細閱刑事判決內容,根本未 提及因原告法定代理人廖君庸之犯行發生任何應追繳或追徵 不法利得或犯罪所得之內容,顯見被告係在無任何合法依據 之情形下,任意剋扣依約應給付原告之款項。再者,刑事判 決並未認定廖君庸有被告所陳稱之犯行;本件系爭3 件契約 均是依照底價承作,而底價為被告所定,原告就此並無任何 溢價所得亦無任何不法利益,此與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3 項 所規定之「溢價及利益」並不相符,而被告復未舉證證明原 告就系爭3 件契約有如何之溢價或利益之取得、支付佣金是 否有促成系爭3 件契約之簽訂、因果關係為何,被告單純以 廖君庸有支付佣金的行為逕自作為扣款理由,於法不合,應 不足採。
㈢、雖經原告於105 年6 月6 日分別以佳工字第105006078 號、 105006079 號及105006080 號函文敘明理由請被告依約給付 前開違法剋扣之162 萬元契約價金,被告仍拒不給付,故原 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162 萬元,實屬有據。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162 萬元,及其中20萬元自102 年1 月10日起、71 萬元自102 年3 月7 日起及其餘71萬元自102 年11月19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執行101 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
畫、同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案、同年度 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共計3 計畫 案。就前揭各計畫案,被告原應分別給付原告3,030,000 元 、2,425,000 元、3,453,588 元,惟原告於勞務採購招標過 程中因涉及不法,經高雄地檢署偵查並提起公訴,於起訴書 中載明不當利益分別為71萬元、20萬元、71萬元,被告遂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於 扣除前開不當利益之金額後撥付原告執行系爭計畫尾款,扣 除之金額則暫存被告之保管金專戶,於俟後依照判決結果, 再予決定是否撥付該款。
㈡、依照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囑訴字第1 號及103 年度訴字第 943 號刑事判決內容,原告法定代理人廖君庸被判處有期徒 刑6 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該刑事案件 仍上訴中。又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 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違反前2 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 扣除。於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觀刑事起訴書所載內容,原告乃以支付佣金之方式促成本件 採購契約之簽訂,高雄地方法院之刑事判決亦認定確實有此 行為,此已該當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 項規定,被告並依同 條第3 項之規定將71萬元、20萬元、71萬元分別自契約價款 中扣除,於法並無不合。至於被告就系爭契約所定之底價則 與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 項規定無關。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簽訂「101 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 保育推廣計畫」技術服務契約(下稱系爭推廣計畫契約)、 「101 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技 術服務契約(下稱系爭巡守計畫契約)及「101 年度嘉義縣 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技術服務契約( 下稱系爭查核計畫契約),且該3 件勞務採購案原告均已履 約完畢,並均經被告核發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在案,惟被告 以原告法定代理人廖君庸所涉刑事案件之不當所得與前開勞 務採購案有關,遂依序就系爭推廣計畫契約、系爭巡守計畫 契約、系爭查核計畫契約扣留20萬元、71萬元、71萬元合計 162 萬元之價款不予給付原告,然細閱原告法定代理人廖君 庸所涉刑事案件刑事判決內容,根本未提及因原告法定代理 人廖君庸之犯行發生任何應追繳或追徵不法利得或犯罪所得 之內容,顯見被告係在無任何合法依據之情形下,任意剋扣 依約應給付原告之款項,爰依上開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前開扣款等語。被告固不否認有就前開3 件勞務 採購案依序扣留20萬元、71萬元、71萬元合計162 萬,惟辯 稱係依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予以扣留等語 。是以本件爭點即為:原告依上開各系爭計畫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遭被告扣留之20萬元、71萬元、71萬元共 計162 萬元,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 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 務之最低價格。」(第1 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 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 契約之簽訂。」(第2 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 3 項)、「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三家者,準用前三項之 規定。」(第4 項),政府採購法第59條定有明文。觀其立 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 理採購者,有關採購契約價款之限制。二、第二項明定廠商 不得以不當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三、第三項 明定廠商違反前二項規定時之可得採取之對應處置措施。四 、第四項明定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採購者,當投標廠商未達 三家時,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可知,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 1 項、第2 項之立法目的不同,第1 項規範不得溢價,第2 項規範不得以不當利益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3 項則是規 範為前2 項時可得採取之對應處置措施即終止或解除契約或 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其中「溢價」,依其文義 顯與價格有關,即應指同條第1 項高於最低價格之情形,而 第3 項所指「利益」,依其文義則應係指同條第2 項所稱廠 商為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而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 、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等不當利益均包括之,並非指廠商所獲 得之利益。
㈡、經查:
⒈原告對於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囑訴字第1 號、103 年度訴 字第943 號刑事判決內容第310 至324 頁所載有關:「㈧技 佳公司-
⑴「101 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 務採購案:
嘉義縣政府於100 年12月27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公開 評選)方式於101 年1 月10日辦理「101 年度嘉義縣河海污 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預算金額:623 萬元)勞 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公告前於100 年12月13日 ,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水污染防制科約聘陳明晃循前
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 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 ,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2月14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而 於100 年12月20日,縣長張花冠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水 污染防制科約聘陳明晃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 簽名。張瑛姬並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 式,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 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 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連同該案預算經費623 萬元之預算金額 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於12月16日上午8 時46分39 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我還有一個要讓你拿去」等語後, 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隨後邱豐銘與葉雅強於12月 16日上午10時29分20秒許、12時6 分28秒許電話聯繫,相約 當日13時9 分許到站後在高鐵嘉義站外碰面。而後邱豐銘即 將前述標案之預算金額、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 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洩漏交付給葉雅強,責由葉雅強 尋找具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葉雅強隨即於12月16日17時 14分許、20時47分15秒許、17日上午10時41分秒許電話聯繫 ,並於17日11時許抵達高雄空大後,將前述預算金額、外聘 評選委員名單等資料洩漏交付予吳銘圳。葉雅強並於12月16 日17時59分51秒許聯繫元科公司方煥銘,經方煥銘表示「海 洋的可以拿來看嘜喔」,葉雅強因而於17日13時59分12秒許 、14時18分7 秒許電話聯繫方煥銘「海洋污染巡查管制啦」 ,相約高雄市七賢國中,而於14時30分許會面後將上開前述 預算金額、外聘評選委員名單洩漏交付予方煥銘。吳銘圳則 於12月17日12時25分35秒許,將前述預算金額、外聘評選委 員名單等資料掃瞄後E-mail洩漏予樓基中,責由樓基中尋找 具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嗣樓基中即於當日14時39分58秒 許電話聯繫技佳公司廖君庸,以「可以訂4 樣菜,然後是11 趴」等語詢問投標及行賄意願,而代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 行求議價(決標)金額11%之賄賂。樓基中並於12月18日19 時13分6 秒許電話詢問吳銘圳標案預算金額,經吳銘圳提醒 E-mail之資料已寫有「6 點20分啦」等語。隨後樓基中即於 12月18日20時3 分10秒許電話聯繫廖君庸告知已「拿到資料 」,並相約於12月19日12時40分許在台北火車站2 樓星巴克 面談。隨後廖君庸即在與樓基中洽談時確認參標及行賄意願 ,並願另支付5 萬元賄賂予樓基中與吳銘圳,惟希調降給予 嘉義縣政府公務員部分之賄賂比例至10%,而廖君庸除挑選 私立輔英科技大學教授賴進興、副教授簡繹驥及南華大學助 理教授趙家民外,因吳銘圳亦在前述外聘評選委員遴選名單
內,亦選定吳銘圳擔任評選委員。樓基中旋於12月19日13時 37分52秒許電話中回報吳銘圳,吳銘圳則表示「因為上頭, 餐廳就是要11點」等語,要求樓基中讓出1 %以湊成11%交 付邱豐銘、張瑛姬及張花冠等人。嗣吳銘圳於14時58分57秒 許傳簡訊詢問廖君庸是否有「選菜單」,而除當然選定之吳 銘圳外,樓基中即於15時25分47秒許、31分4 秒許電話回覆 稱「輔英那2 個」,及回傳簡訊「賴和簡、趙,聚餐」等語 。而因葉雅強於12月19日上午10時4 分18秒許電話聯繫時告 知吳銘圳「落腳仔就那個巡查的」、「落腳已經交給我了」 等語,即元科公司方煥銘已具參標意願,吳銘圳則表示「我 又找台北的了」,即已透過樓基中尋得技佳公司廖君庸,吳 銘圳於確認樓基中與廖君庸談妥後,即於16時57分許電話聯 繫葉雅強「OK了,所以樂咖不要找他啦」,確認分配由技佳 公司參標。葉雅強因而於16時59分26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 告知「拍謝,吳董打電話來啦,剛我們討論那個喔,他說那 個重送啦」等語,即葉雅強先前於16時4 分許傳真,並於16 時54分電話中討論以「6:20(093296292.2 )劉明忠(0932 877000)謝大啟(09886753100 )柯有福(09363662,24 ) 陳永明」為代號所挑選之評選委員名單要重送。並由葉雅強 、吳銘圳、邱豐銘於12月20日上午10時10分53秒許、11時2 分56秒許、18分13秒許相互電話聯繫傳真,最終由吳銘圳以 「620 (0938634952.2)(098812673.4 )(0961032700) (0988021362.2)」為代號將技佳公司廖君庸所挑選之評選 委員人選傳真予邱豐銘。再由邱豐銘於交付張瑛姬、張花冠 共同據以依職權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吳銘圳於12月21日 14時32分36秒許,復傳簡訊予樓基中,請樓基中仍向廖君庸 爭取行賄嘉義縣政府公務員11%加上歸屬樓、吳2 人5 萬元 部分之賄賂金額,並表示賄款係「老大旁小朋友要一八幾( 按即指方煥銘)也是11」,樓基中因而於17時23分22秒許再 傳簡訊予廖君庸「高雄小方他們也要是11,你可以11嗎? 」 ,終獲廖君庸同意。而葉雅強亦於同日15時11分許將載有「 …6 :20技嘉…」等字樣之資料傳真予邱豐銘,確認上開標 案技佳公司之參標與行賄意願,並分配予技佳公司。公告前 12月26日15時26分27秒許,技佳公司計畫經理李文中復電話 聯繫拜訪邱豐銘。12月27日公告當日10時,吳銘圳參與技佳 公司投標「101 年度嘉義縣清潔養豬改善河川水質效益評估 計畫」評選,結束後復轉赴縣府地下室與邱豐銘密談。101 年1 月3 日14時32分2 秒許,李文中復電話聯繫邱豐銘,告 知廖君庸已在辦公室外,由廖君庸親赴嘉義縣政府與邱豐銘 會面。嗣101 年1 月16日15時評選時,簡繹驥、趙家民、吳
銘圳均配合出席,均對技佳公司打80以上之分數,果由技佳 公司得標,並以606 萬元議價承攬本案。1 月17日樓基中即 催促廖君庸需著手準備該案賄款。2 月2 日13時24分許,廖 君庸先交代公司出納陳淑萍提領75萬元,當日19時許,廖君 庸即將議價(決標)金額11%歸屬嘉義縣政府公務員部分之 66萬元及其餘分配給吳銘圳及樓基中之賄款5 萬元,共計71 萬元之賄款,攜至高鐵左營站3 樓停車場交予樓基中,樓基 中扣除自己4 萬元之部分後,在高雄市孟子路蔬芙蓮素食餐 廳朋分1 萬元予吳銘圳,並將剩餘分屬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 人66萬元之賄款交付吳銘圳。而後吳銘圳再於2 月7 日上午 10時17分34秒許電話與邱豐銘聯繫,相約11時10分許高鐵嘉 義站碰面,由吳銘圳於當日上午11時21分44秒許,將前述技 佳公司方煥銘行賄朋分予嘉義縣政府張花冠、張瑛姬等人部 分之66萬元,連同前述環佑公司「101 年度嘉義縣嘉義縣揮 發性有機物稽查管制計畫」36萬元賄款,共102 萬元,攜至 高鐵嘉義站,在邱豐銘車上,交付邱豐銘收受。邱豐銘收取 賄款後,再於當日14時25分許直接攜入縣長室交給張瑛姬代 表張花冠共同收受。張花冠、張瑛姬、邱豐銘、吳銘圳、葉 雅強、樓基中以前開方式共同違法圖利技佳公司取得「101 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標案承攬 權。
⑵「101 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 」及「101 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嘉 義縣政府分別於101 年1 月19日及1 月31日公告將以限制性 招標( 經公開評選) 方式於101 年1 月31日及2 月14日辦理 「101 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 」(預算金額:920 萬元)及「101 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 導計畫」(預算金額:500 萬元)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 格標開標。前開2 項標案公告前於100 年12月28日及101 年 1 月2 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稽查員莊 慧冠及技佐林春如分別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 就前開勞務採購案,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 簽呈,簽報縣長張花冠圈選,該2 件公文均經副縣長林美珠 於101 年1 月3 日簽核後送入縣長室。而於101 年1 月3 日 ,縣長張花冠即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稽查員 莊慧冠就「101 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 查核計畫」陳請縣長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另於 101 年1 月8 日,在前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綜合計畫科技佐 林春如,就「101 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陳請縣長 圈選評選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張瑛姬並在張花冠之洩漏
與同意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 自縣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 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連同該2 案 預算經費920 萬元、500 萬元預算金額之國防以外應保守秘 密之資料,一併告知並交付予邱豐銘知悉。邱豐銘旋即於10 1 年1 月4 日16時8 分21秒、9 分18秒許將載有「9:20提升 為民服務吳武忠高雄餐旅陳春富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胡庭禎弘 光科李亭林高雄顧洋台科大李志賢崑山科大何鴻哲萬能科大 陳茂修吉磊工程顧問袁中新中山環工所謝連德屏科大張立德 逢甲陳志成弘光科大陳瑞仁屏科大王根樹台大張國慶屏科大 陳慶和台北教大林俊旭中華經濟研究所周錦東萬能科大」、 「5:00環保行動朱全斌台藝大王慰慈淡江鍾清萍明志科大王 揮雄文建會廖則竣中正張育傑台北教大陳淑華嘉南藥理黃邵 毅興大唐立正興大黃萬居環保署林文和玉山國家公園管理陳 明仁台大林文印北科大」等字樣之包括前2 項計畫預算金額 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 傳真資料各1 份,自辦公室傳真至高雄空大科管系辦公室予 吳銘圳,責由吳銘圳尋找具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2 人並 於16時22分57秒許電話討論如何挑選以及代號使用方式。吳 銘圳隨後於16時49分14秒許、17時6 分23秒許電話聯繫樓基 中,相約高雄市自利祿與建國路口,並將上開2 項計畫預算 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洩漏交付予樓基中,責由樓基 中尋找具參標及行賄意願之廠商。樓基中因而於1 月5 日上 午8 時許傳真前述該2 張資料予技佳公司廖君庸,並於8 時 28分24秒許電話聯繫廖君庸促其收受傳真並告知吳銘圳將赴 臺北與其洽談,另於10時43分32秒傳簡訊回報吳銘圳告知廖 君庸「早上已收到訂桌與菜單」等語。當日11時22分29秒許 吳銘圳與廖君庸電話聯繫相約15時在台北火車站2 樓星巴克 咖啡廳碰面。隨後廖君庸即在與吳銘圳洽談時先就「101 年 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確認參 標及行賄意願,惟希調降賄賂比例至10%,廖君庸並就該標 案挑選陳茂修、李志賢、陳瑞仁、張國慶等人擔任本案外聘 評選委員。1 月5 日17時28分30秒許,吳銘圳電話聯繫樓基 中告知廖君庸之意向後,樓基中即先後於1 月6 日上午9 時 22分5 秒許、43分14秒許、10時36分22秒許、55分39秒許, 電話傳簡訊聯繫廖君庸,一度要求廖君庸需將賄賂比例大幅 提高至20%。吳銘圳則於1 月6 日13時32分58秒許先行傳真 前述廖君庸選定之評委名單至05-3692867予邱豐銘,14時39 分29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時並詢問是否可將分屬嘉義縣政府 公務員部分之賄款降至60萬元,請邱豐銘趕快再去問看看,
「不行趕快跟他們說」等語。同日16時38分54秒許、17時45 分53秒許,樓基中與廖君庸電話聯繫相約高鐵左營站2 樓星 巴克咖啡廳,會面前16時57分許吳銘圳並電話聯繫樓基中, 請樓基中一併詢問廖君庸就「101 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 計畫」部分之參標及行賄意願,表示「一起pack age下去」 、「少一點,就一起」,即由技佳公司參標前述2 項標案, 賄款金額可「少一點」。嗣樓基中與廖君庸碰面偕談後,樓 基中復於18時23分41秒許、29分46秒許、38分58秒許傳簡訊 回報吳銘圳「第一點開會完畢,第二點下星期一回覆」、「 一訂桌六點Ok,二訂桌要下星期一回覆」、「小廖有給我們 東西」等語。而後廖君庸於1 月9 日12時2 分10秒許電話回 覆樓基中,「台南2 號那件事」、「我已經決定了」、「我 只能4 ﹪啦,最多,不然玩不下去」,表達參標「101 年度 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案之意願,惟希調降整 體賄賂比例至4 %,同時將挑選王慰慈、廖則竣、張育傑及 林文印擔任該項計畫外聘評委人選名單傳真給樓基中。樓基 中並於13時37分31秒許傳簡訊告知吳銘圳:「二號你拜託小 廖聚餐,結論3 另外我1 ,菜單待會給你,速回我便回小廖 」等語,隨後並於14時40分2 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見面,將 廖君庸所挑選之人選告知吳銘圳。吳銘圳於1 月10日11時8 分38秒許電話聯繫邱豐銘「他說500 的要加給你啦」,並於 11時10分45秒傳真載有「5:00阿嘉(餐費15)(0910111 251-2 )(0988543671-3)(0937888888-1)(097312355 5-8 )」予邱豐銘,表明該案廖君庸挑選之外聘評選委員王 慰慈、廖則竣、張育傑、林文印等人選及分配予嘉義縣政府 張花冠等人之賄款金額為15萬元,再由邱豐銘交付張瑛姬與 張花冠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勾選。最終並確 認就上開2 項標案賄款比例「101 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 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部分為8 %( 嘉義縣政府公務 員6 %,另2 %歸樓、吳2 人所朋分) ;「101 年度嘉義縣 環保行動宣導計畫」賄賂4 %(嘉義縣政府公務員3 %,另 1 %歸樓、吳2 人所朋分)。另廖君庸知悉張國慶為本案評 選委員後,即於2 月2 日13時24分許,交代公司出納陳淑萍 提領75萬元,除於當日19時許,將前述「101 年度嘉義縣河 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勞務採購案部分共計71 萬元之賄款,攜至高鐵左營站3 樓停車場交予樓基中外,另 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於2 月3 日18 時24分3 秒許、18時29分49秒許電話聯繫,經張國慶交代「 要不然你把東西拿給管理員就好了嘛」、「你就跟管理員交 代一下說要拿給我就好了」等語後,將賄款1 萬元之現金送
至張國慶所居住高雄市○○區○○○路000 ○0 號11樓之2 的東方瑞士大樓住處,以資料為名交付管理員轉交張國慶, 並於20時35分46秒許電話回報張國慶已交予管理員,並一再 向張國慶謝謝,表示尋求張國慶於前述「101 年度嘉義縣執 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評選時支持技佳公 司之意,張國慶明知前開款項為技佳公司行求支持致送之賄 款,竟予收受並回應「OK、OK」表示應允之意,而支持技佳 公司。2 月4 日21時15分11秒許,樓基中電話聯繫告知廖君 庸「101 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 畫」將於2 月8 日下午進行評選,廖君庸並請樓基中協助遊 說2 位評選委員。樓基中嗣即經由電子郵件或傳簡訊之方式 洽請李志賢及陳瑞仁兩位評選委員支持技佳公司,談妥後, 並於2 月6 日上午10時49分11秒許傳簡訊回報廖君庸「小廖 ,9:20左營以北二站,二位老師說OK」等語。吳銘圳復於2 月7 日11時56分35秒許電話聯繫提醒邱豐銘技佳公司前述「 101 年度嘉義縣河海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河川巡守計畫」2 月 8 日進行評選,請邱豐銘協助促請內部評選委員支持,隨後 並於17時1 分33秒許電話聯繫廖君庸「最好明天再去跑一下 」等語,2 月8 日上午11時21分11秒許並再次電話聯繫提醒 邱豐銘「阿佳他們那個2 點哦!」,邱豐銘則表示「我知, 我有去跟他們那個了」已遵照辦理之意。2 月8 日14時評選 時,張國慶、李志賢、陳瑞仁均出席參加,且至少張國慶將 技佳公司評為第一名,評選後果由技佳公司取得第一優先議 價權。另2 月21日13時50分23秒許,吳銘圳電話聯繫提醒邱 豐銘「101 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明(22)日下午 2 點將進行評選,有2 家廠商投標,請邱豐銘協助促請內部 評選委員支持,邱豐銘並順便暗示尚有應支付之賄賂未交付 ,吳銘圳則回以:「有的還沒有拿來」等語。另2 月22日10 時45分23秒許吳銘圳與樓基中並互傳簡訊商議如下午評選技 佳公司順利如意,則聯繫促廖君庸星期五(24日)叫前述2 標案一併交付賄款。本案2 月22日14時評選,結果果由技佳 公司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樓基中即於當日20時26分31 秒許聯繫廖君庸於24日支付上開2 項標案賄款。2 月24日12 時42分23秒許,廖君庸依前述協議內容,當中「101 年度嘉 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賄款金額為 70萬元(議價金額876 萬元之8 %),「101 年度嘉義縣環 保行動宣導計畫」賄款及佣金共20萬元(議價金額454 萬元 之4 %強),總計90萬元,電話聯繫技佳公司出納陳文儀自 技佳公司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09001014494 帳號存戶領出現 金90萬元,並於13時29分36秒許、53分39秒許電話聯繫樓基
中,隨後便於當(24)日17時10分許攜上開賄款至台北火車 站2 樓星巴克咖啡廳內交付予樓基中、黃玉英夫婦。樓基中 於當日17時7 分34秒許、19時17分43秒許電話回報聯繫吳銘 圳,再由樓基中夫婦於當日20時10分許將前述賄款攜至高雄 市○○區○○路00號提摩希餐廳,除將前述賄款分配予嘉義 縣政府張花冠等人75萬元(2 標案分別60萬元及15萬元)交 付吳銘圳外,另分別就前述2 項標案各朋分2 萬元及1 萬元 予吳銘圳,樓基中自己則朋分其餘款項12萬元。吳銘圳因邱 豐銘前述於2 月26日之一再催促,於2 月27日上午9 時40分 許,赴張花冠母親張陳緞位於嘉義市公園街的追思會場前停 車場與邱豐銘洽談,除如前述將前述理虹公司所涉「農業廢 棄物露天燃燒防制計畫」及「中洋工業區污染防護網建置計 畫」之建議挑選之外聘評選委員人選交付邱豐銘外,亦將前 述澔宇公司「101 年度嘉義縣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系統 (CEMS)功能查核及排放管道稽查計畫」包按所涉賄款,連 同技佳公司此部分所涉「101 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 品質案件快速查核計畫」、「101 年度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 計畫」標案賄款一併交付邱豐銘收受,邱豐銘再於當晚將賄 款全數攜至嘉義市○○街00號喪宅交付張瑛姬代表張花冠共 同收受。前述「101 年嘉義縣環保行動宣導計畫」勞務採購 案評選結果雖由技佳公司取得第一順位優先議價權,卻因技 佳公司出納陳文儀議價時疏忽未放入價格標單,遭判定失格 ,改通知第二順位信安公司議價並得標。張花冠、張瑛姬、 邱豐銘、吳銘圳、樓基中以前開方式共同違法圖利技佳公司 取得「101 年度嘉義縣執行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案件快速查核 計畫」之承攬權。
⑶「101 年度嘉義縣環境生態保育計畫」及「101 年度嘉義縣 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勞務採購案:
②嘉義縣政府另於101 年5 月15日公告將以限制性招標(經 公開評選) 方式於101 年5 月29日辦理「101 年度嘉義縣 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預算金額:510 萬元) 勞務採購標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公告前於101 年2 月 29日,不知情之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保護科科員林宜昕 循前述簽報核定外部評選委員流程,就前開勞務採購案, 將附有業經密封之評選委員遴選名單之簽呈,簽報縣長張 花冠圈選,該公文經副縣長林美珠於101 年3 月2 日簽核 後送入縣長室。而於101 年3 月3 日,縣長張花冠即在前 述嘉義縣政府環保局森林保護科科員林宜昕就「101 年度 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陳請縣長圈選評選 委員之內簽公文上簽名。張瑛姬並在張花冠之洩漏與同意
之情形下,循前述模式,於前述簽呈送入縣長室後,自縣 長張花冠辦公桌上,將前述「101 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 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連同「101 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 推廣計畫」(後述國立中山大學所涉標案)外聘評選委員 遴選名單抽出,並操作電腦,將該應秘密待遴選之評選委 員名單予以繕打重製,隨後即於101 年3 月3 日上午8 時 55分許,電話聯繫邱豐銘:「高雄那個先跟他聯絡一下, 要緊喔。」,並將前述「101 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 保育推廣計畫」、「101 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 」2 項標案之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等公告前 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交付洩漏予邱豐銘。嗣邱豐 銘於當日上午10時1 分許,將載有「〈1 〉生物多樣性推 廣計畫〈2 〉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4 正.4備」、「 〈1 〉9900150741多樣性齊心興大劉瓊霦興大馮豐隆興大 何東輯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劉靜榆農委會特種生物保 育中心陳志輝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林敏宜文化大學鄭 祈全文化大學周天穎逢甲陳朝圳屏科大陳美惠屏科大邱祈 榮台大羅鳳恩亞洲大學袁孝維台大陳明仁台大黃萬居環保 署林文印北科大黃紹毅興大」、「〈2 〉9800510105綠化 4 +3 陳尊賢台大周天穎逢甲程建中高醫劉瓊霦興大李明 仁嘉大蕭英倫林務局賴國祥農委會特種生物保育中心林俊 秀經濟部工業局吳守從實踐歐錫坤農業試驗所呂明雄嘉大 蔡福貴北市府工務局公園路都管理處長許圳塗台大黃玉瓊 農糧署黃紹毅興大唐立正興大」等字樣之資料共3 頁傳真 予吳銘圳,除洩漏前2 項標案之外部評選委員遴選名單, 並告知可自名單中挑選4 名正選、4 名備位評選委員外, 亦告知「101 年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 、「101 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預算金額分別 為510 萬元及150 萬元,而責由吳銘圳儘速洽詢有意參標 及行賄之廠商。吳銘圳隨即於101 年3 月3 日上午10時18 分57秒許電話聯繫樓基中,將前述「101 年度嘉義縣環境 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101 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 性推廣計畫」2 項標案之預算金額及外聘評選委員建議名 單等公告前屬國防以外應保守秘密之資料一併洩漏交付予 樓基中,樓基中除立即表示對「101 年度嘉義縣生物多樣 性推廣計畫」標案之高度興趣外,並立刻於10時42分43秒 許傳簡訊「小廖,左營以北二站有個環境綠化生態保育推 廣(510 ),他們說8 …」予廖君庸等語,將「101 年度 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預算金額510 萬元 洩漏予廖君庸,並代表嘉義縣政府張花冠等人行求8 %之
賄賂。嗣廖君庸於當日11時5 分51秒許傳簡訊告知樓基中 「有點興趣,我會跟老師談」後,即於11時27分53秒許電 話聯繫吳銘圳,並經吳銘圳之傳真洩漏取得前述「101 年 度嘉義縣環境綠化及生態保育推廣計畫」外聘評選委員建 議名單,惟仍於14時13分23秒許電話聯繫吳銘圳資訊太少 ,吳銘圳則以「老闆(按即指縣長張花冠)準備要出國啊 ,他們急著現在要啊!」等語催促廖君庸儘速挑選評選委 員,廖君庸雖表示「啊我都不認識啊」、「我在研究」等 語,仍於吳銘圳要求之「2 點半」時限前選妥,並於14時 33分3 秒許將選妥之外聘委員人選陳尊賢(臺灣大學)、 林俊秀(經濟部工業局)、呂明雄(嘉義大學)、黃紹毅 (中興大學)聯繫傳真予吳銘圳。吳銘圳連同「101 年度 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推廣計畫」(後述國立中山大學所涉標 案)外聘評選委員經挑選後之人選名單,於當日14時45分 21秒許、49分4 秒許電話聯繫傳真載有「150 中山大學09 11006450 _10屏0922326556_11 屏0922223333_2環091111 1111_3北」、「510 阿嘉091221222_1 台093333312_4 經 092222222_2 嘉092212222_1 興」等字樣之資料,以代號 方式傳達予邱豐銘知悉,再由邱豐銘轉交張瑛姬與張花冠 共同據以依職權為特定廠商之利益而遴選,而勾選該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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