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林昱均
被 告 蘇偉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 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 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本件被告涉犯詐欺原告案件, 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172號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院再查詢 結果,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苗 金簡字第300號判決,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 7號判決確定,且於112年5月29日送執行等情,有案件查詢 證明、案件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時,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法條規 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本案雖駁回 原告之請求,然不影響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 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