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譚桂秀
被 告 彭國倫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 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 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日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函轉), 但本件並無被告相關刑事案件,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 年8月4日苗檢熙文字第11210001390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再 查詢結果,亦無被告之資料,有案件查詢證明附卷足憑,是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 於本院,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非 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