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促字第44383號債 權 人 源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利息約定書及請求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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