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2年度,3號
MLDM,112,金簡上,3,2023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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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饒宇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饒宇森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號判決將 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經上 訴人於112年6月13日收受判決正本,於112年6月17日具狀提 起上訴,有上開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存卷可 查。而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嗣經本院於112年7月25日 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1 12年7月28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並由上訴人本人簽名收受 一節,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 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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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