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肇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173號、第174號、第175號、第176號),及移送併辦(11
2年度偵字第427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72號、第177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143號),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肇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起訴書附表、11 2年度偵緝字第1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均更正為本判決附 表;於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附件一)、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二:【112年度偵字 第42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件三:【112年度偵緝字第1 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如附件四:【112年度偵緝字第177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二、被告以一次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人士為詐欺本案 被害人等之詐欺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使不詳詐欺犯罪者對附 表所示被害人等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同時觸犯上開二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 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詐欺取財之行為,為幫助犯,所犯情 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 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法第16條第2 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修正後規定須於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減輕其刑,顯較修正前規定 嚴格,並未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 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經 查,被告於偵訊中、審理中已自白幫助犯一般洗錢犯行,是 本院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犯行,但其等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 密碼)供不詳詐欺犯罪者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 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 ,更使詐欺犯罪者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 穩定,因而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及衡 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件被害金額、被 害人數,再參以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之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 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代價為本案犯行,經被告供承在案( 見本院金訴卷第94頁),則此部分為被告本案犯行之實際所 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至於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 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 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因被告並非實 際上持本案帳戶提領贓款之人,與特定犯罪所得間並無物理 上之接觸關係,卷內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該等特定犯罪所 得為被告所有或在其實際掌控中,核無上開條文適用之餘地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呂宜蓁、 蔡明峰移送併辦,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 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 詐欺時間/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112年度偵緝字第173、第174號、第175號、第176號起訴書 余屏萱 於110年11月23日,不詳詐欺犯罪者暱名Abner Hall向余屏萱佯稱可投資USTD虛擬貨幣獲利,致余屏萱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⑴110年11月27日16時24分 ⑵110年11月27日16時26分 ⑶11,011,282,304元 ⑷110年11月28日23時6分 ⑸110年11月29日20時59分 ⑹110年11月29日21時整 ⑺110年11月30日0時3分 ⑻111年11月30日0時4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⑸5萬元 ⑹5萬元 ⑺5萬元 ⑻2,000元 被告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畇綸 於110年11月29日,不詳詐欺犯罪者暱名Abner Hall向陳畇綸佯稱可投資USTD虛擬貨幣獲利,致陳畇綸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9日22時13分 3萬元 3 鍾君憶 於110年9月29日,不詳詐欺犯罪者暱名陳公子向鍾君憶佯稱可使用NYSE app投資獲利,致鍾君憶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7日12時22分 27,630元 4 王瑩婷 於110年11月間,不詳詐欺犯罪者暱名Joes向王瑩婷佯稱可投資USTD虛擬貨幣獲利,致王瑩婷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⑴110年11月28日15時52分 ⑵110年11月28日15時53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5 112年度偵字第42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張依靜 於110年11月間,不詳詐欺犯罪者向張依靜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張依靜陷於錯誤而轉帳。 ⑴110年11月29日13時18分 ⑵110年11月30日13時8分 ⑴30萬5,000元 ⑵30萬5,000元 6 112年度偵緝字第1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詹依婕 於110年11月初某日,透過臉書分別以名稱「揚宇」、「王之安」結識詹依婕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依婕佯稱透過GHKM、BitgetEX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詹依婕陷於錯誤而轉帳。 ⑴110年11月27日10時8分 ⑵110年11月30日14時21分 ⑴160萬元 ⑵40萬元 7 112年度偵緝字第1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吳寀莙 於110年10月9日某時,在IG社群網站結識吳寀莙後,再以LINE暱稱「董澤宇」、「Lala幣商」向吳寀莙佯稱下載APP「幣安」及投資「LSE」網頁,可藉由LSE網頁美金指數漲跌獲利云云,致吳寀莙陷於錯誤而轉帳。 ⑴110年11月27日14時1分 ⑵110年11月27日14時3分 ⑴5萬元 ⑵1萬6,825元 8 112年度偵緝字第1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楊雅筑 於110年11月27日22時27分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Pikabu以暱稱「小宇」結識楊雅筑後,再以LINE暱稱「Lala幣商」向楊雅筑佯稱可利用「FEX」平台操作買賣虛擬貨幣(狗狗幣)可獲利云云,致楊雅筑陷於錯誤而轉帳。 ⑴110年11月27日22時6分 ⑵110年11月28日17時31分 ⑶110年11月29日23時27分 ⑴5,000元 ⑵3萬1,000元 ⑶3萬1,000元 9 112年度偵緝字第1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黃姿婷 於110年11月29日15時21分前某時,透過臉書以「單純交友為前提」結識黃姿婷後,再以LINE向黃姿婷佯稱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平台保證獲利云云,致黃姿婷陷於錯誤而轉帳及匯款。 ⑴110年11月29日15時21分 ⑵110年11月29日21時25分 ⑴9萬4,000元 ⑵3萬元 10 112年度偵緝字第1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陳昱文 於110年11月29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陳昱文後,再以LINE向陳昱文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昱文陷於錯誤而轉帳。 ⑴110年11月29日23時36分 ⑵110年11月30日23時5分 ⑴5,000元 ⑵2萬元 11 112年度偵緝字第17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陳筱丰 於110年11月30日20時19分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陳筱丰後,再以LINE暱稱「彥」向陳筱丰佯稱在投資網站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陳筱丰陷於錯誤而轉帳。 ⑴110年11月30日20時19分 ⑵110年11月30日20時20分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12 112年度偵緝字第1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許純菱 於110年9月20日22時許,不詳詐欺犯罪者暱稱陳斌向許純菱佯稱可在投資平台Lomdon Stock Exchange投資獲利,致許純菱陷入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⑴110年11月27日10時34分 ⑵110年11月27日10時35分 ⑶110年11月29日15時13分 ⑷110年11月29日15時14分 ⑴15萬元 ⑵4萬9,550元 ⑶15萬元 ⑷13萬8,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