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6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明村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明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 遂罪。
㈡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載明「謝明村前 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 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4日社勞 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復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說明「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等旨,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於偵查卷為證。是檢察 官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 證據,並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進而具體說明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所載論罪科刑之前案資料與本案累犯之待證事實有關 ,以及釋明其執行完畢日期,並非單純空泛提出被告之前案 紀錄而已,足見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且 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然本件本院係依檢察官之聲請依簡易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法不須經言詞辯論,純為書面審理 ,故被告未能就上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之同一性或真實性 表示意見,檢察官亦未及就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事 項盡說明責任,自不宜遽認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被告 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仍經本院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科刑審酌事項(詳後述),是被告罪 責尚無評價不足之虞。
㈢被告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其
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 刑度減輕其刑。
㈣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警詢時自陳無業、家庭 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高中(特教班)畢業之教育程度 (見偵卷第12頁);被告於本案犯行前5年內有因竊盜案件 經法院論罪科刑,於民國108年3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 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於偵訊 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並考量被告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 明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618號
被 告 謝明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明村前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
月確定,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 月4日社勞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6月18日凌晨1 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射流溝旁產業道路,見連瑞恆停放在 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窗未關緊之際,遂 著手翻找車內財物,準備竊取財物,惟於翻找之際即遭連瑞 恆當場發現因而竊盜未遂。
二、案經連瑞恆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謝明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連瑞恆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現場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 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景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