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2年度,880號
MLDM,112,苗簡,880,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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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驊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5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驊峰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其中犯罪事實第7行「未使用金爐」補充記 載為「未使用金爐等足以防免金紙受風吹襲之焚燒工具,僅 以鐵網、未加蓋之鐵桶2個焚燒金紙」。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驊峰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 等以外之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在風勢甚大之空地焚燒金紙,將有使焚燒之 金紙受風吹襲飄散,而引發火災之危險,卻未以適當之方式 加以防護,致仍在焚燒之金紙受風吹襲飄散而引燃雜草,致 生本案火災,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 鐵皮圍籬局部燒黑),對於公共安全所生危害非輕;兼衡其 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本案過失情節、所生 危害,及其於警詢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見偵卷第6頁),與本案燒燬之財物價值(鐵皮圍籬), 而被告未與被害人遠雄健康園區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取得宥 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本案鐵網、鐵桶2個均未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且 上開物品取得容易價值不高,並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 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050號
  被   告 吳驊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驊峰址設苗栗縣○○鎮○○路000號「普玄壇祖壇」掌壇師 ,於民國112年3月5日16時30分許,舉辦「道祖聖誕法會」 結束,在普玄壇祖壇對面空地焚燒金紙,因其未使用金爐焚 燒金紙,原應注意當時風勢之大小、金紙燃燒之情形及消防 安全,並應使用金爐,避免為火引燃之金紙四處飄散而引發 火災,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 使用金爐,致因風勢過大,燃燒之金紙飄落至該處南側遠雄 健康園區圍籬內燃起雜草,再擴大延燒整個園區約10公頃, 致生公共危險。經信徒通報轄區消防隊前往灌救,始撲滅火 勢。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驊峰於警詢時、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徐劍龍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苗 栗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暨現場照片38張在 卷可憑。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驊峰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公共危險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蕭慶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鄭光棋
所犯法條:刑法第175條第3項
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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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