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郁
賴基慶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美郁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 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作為證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犯本案28次竊盜犯 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竊得告訴人李培淦所管領如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28「遭竊物品」欄所 示之物品,被告2人之行為對告訴人之財產及社會治安已生 危害;惟念及被告2人為本案犯行時,前均無經法院論罪科 刑之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 頁、第13頁至第14頁),且其等竊取之物品均為生活必需品 ,而其等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 告訴人(參電子發票證明聯、和解書,見偵卷第153之1頁、 第154頁)之犯後態度,暨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8主文欄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2人本案 犯罪類型、手法相同,地點相同、時間分布介於2個月間等 因素,依被告2人所犯28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 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2 項所示,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三、按刑法第74條規定得宣告緩刑者,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為條件。所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係指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因此,在判決前已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即不合於緩刑條件。查被告2人前 因詐欺案件,均經本院於112年6月7日以112年度簡上字第43 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拘役10日,均緩刑2年確定,有卷附本 院被告2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附卷可 稽,被告2人在本案宣示判決前5年以內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確定,是以其等所為本案犯行,已不符合緩刑宣告之 要件,不得宣告緩刑,附此說明。
四、被告2人共同為本案28次竊盜犯行所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28「遭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已於犯 後由被告2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竊得物品之價值,此 有電子發票證明聯、和解書在卷可按(見偵卷第153之1頁、 第154頁),堪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佑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3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4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5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6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7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8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9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0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1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2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3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4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5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6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7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8 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16號
被 告 吳美郁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基慶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美郁與賴基慶係夫妻,2人於民國111年4月24日上午10時1 4分時起,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 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苗栗縣○○市○○路000號家樂福苗栗 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培淦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 之物(共價值新臺幣【下同】4萬4,980元),得手後未結帳 前開附表所示之物即步出店外,並共同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經李培淦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而為 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李培淦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美郁、賴基慶均自白在卷,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李培淦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賣場監 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共224張、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1張、 和解書1紙及家樂福交易明細共50張在卷可稽,被告吳美郁 、賴基慶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均堪予認定。二、核被告吳美郁、賴基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28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2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另被告吳美郁、賴基慶已於犯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且業已賠償告訴人4萬4,980元,有卷附和解書1紙可憑,足 認被告吳美郁、賴基慶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歸還告訴人,爰 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檢察官 邱舒虹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遭竊物品 價格(新臺幣) 1 111年4月24日上午10時14分至41分許 味噌包、蘋果 174元 2 111年4月26日晚上7時25分至8時2分許 蘋果、電池、胸衣、內衣 1,507元 3 111年4月27日晚上9時54分至10時8分許 電池、中性筆、女褲、V領衫 1,126元 4 111年4月28日晚上6時15分至38分許 蘋果、內衣、透氣背心 733元 5 111年4月30日晚上7時21分至39分許 電池、內衣、平口褲、V領衫 855元 6 111年5月1日晚上6時42分至7時6分許 V領衫、短袖衫 647元 7 111年5月2日下午3時33分至4時許 豹紋盒、黑絲盒口罩、蘋果、奇異果、電池 1,246元 8 111年5月3日上午11時48分至中午12時6分許 刮鬍刀、蘋果、椰子、平口褲、舒適平口褲 1,811元 9 111年5月3日晚上8時58分至9時4分許 味噌包、內衣、短褲 558元 10 111年5月4日晚上10時1分至24分許 蘋果、鋼芯筆、百樂筆、內衣、排汗衣、棉T 1,279元 11 111年5月5日晚上6時6分至43分許 蘋果、香梨、胸罩、四角褲、船型襪、短褲 1,289元 12 111年5月6日晚上9時6分至40分許 蘋果、香梨、電池、四角褲、圓領T、鬆緊帶 1,961元 13 111年5月7日晚上7時31分至8時6分許 胡蘿蔔、蘋果、香梨、電池、休閒襪、POLO衫、長褲 2,010元 14 111年5月8日晚上7時49分至8時34分許 潔膚塊、刮鬍刀片、蘋果、海灘褲 4,184元 15 111年5月9日晚上8時5分至30分許 蘋果、香梨、背心、襪、短褲、工作褲、POLO衫、傘 2,372元 16 111年5月10日晚上7時48分至8時15分許 蘋果、七分褲 1,782元 17 111年5月11日晚上9時40分至10時13分許 主廚刀、剪刀 808元 18 111年5月12日晚上8時32分至9時1分許 洗面乳、保濕露、切片刀、剪刀 1,025元 19 111年5月13日晚上9時10分至25分許 蘋果、香梨、球帽、棒球帽 368元 20 111年5月14日晚上8時33分至9時許 保濕晚、魚鬆、長褲 2,254元 21 111年5月15日晚上8時38分至9時2分許 魚鬆、魚脯 447元 22 111年5月16日晚上9時38分至56分許 黑胡椒、胡椒鹽、XO醬、魚脯、胸衣、長褲 2,096元 23 111年5月17日晚上7時14分至44分許 干貝醬、XO醬、蘋果、香梨、長褲 1,696元 24 111年5月18日晚上8時35分至9時5分許 饅頭、干貝醬、蘋果、香梨、寬口襪、七分褲、長褲 2,363元 25 111年5月19日晚上6時37分至7時17分許 鳳梨、旗魚鬆、寬口襪、長褲 3,412元 26 111年5月22日晚上9時6分至40分許 3M寶寶剪刀、蘋果、電池、補充拖、平口褲、涼爽短褲、長褲 2,636元 27 111年5月23日晚上6時26分至7時4分許 刮鬍刀把、一片拖、拖鞋、POLO衫、運動長褲 2,452元 28 111年5月24日晚上9時51分至10時26分許 冰絲運動短褲、柳橙、扳手、斜口鉗、超黏拖、一片拖、涼感V領 1,889元 總計 4萬4,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