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12年度,453號
MLDM,112,苗交簡,453,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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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交簡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慶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慶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慶貴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宣導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酒後貿然騎乘機車,經警測得之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5毫克,非但漠視自身安危, 更枉顧公眾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幸未釀成實 害;兼衡被告本件係第1次犯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 ,考量其本次犯罪動機、手段、目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種類、駕駛車輛之行駛路段、時間與所生危害,暨其於警詢 中自陳職業為鐵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速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速偵字第14號
  被   告 葉慶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慶貴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17時至17時20分許,在苗栗縣○○ 鎮○○路00巷0號居所內飲用保力達酒精飲料1瓶及啤酒3瓶後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17 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日17時23分許,行經苗栗縣竹南鎮建國路288巷與公教路口, 因行車搖晃、臉色潮紅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體散發濃厚酒 味,並於同日17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45 毫克之數值,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慶貴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 坦承不諱,並有竹南分局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



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A1810 20)、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可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月珠
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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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