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高業坤
具 保 人 謝怡苓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怡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高業坤(下稱受刑人)因犯詐 欺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 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 影本、通知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方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影本2份、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記錄表等件在卷可查。此 外,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亦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 可參。從而,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