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127號
MLDM,112,簡附民,127,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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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陳佳琳
被 告 古政國

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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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