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原 告 陳佳琳被 告 古政國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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