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59號
MLDM,112,單聲沒,59,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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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贊


蕭綱強


張偉政


彭明雄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404號),經檢察官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警員於民國112年4月 18日10時45分許,查獲被告李贊強、蕭綱強張偉政彭明 雄,在苗栗縣頭份市下公園此一公共場所,以扣案之碗公1 個、骰子6顆作為賭具而賭博財物,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 之賭博罪嫌,並當場查獲被告李贊強、張偉政彭明雄所有 之賭資2,400元、200元、2,200元,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0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爰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 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 6條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贊強、蕭綱強張偉政彭明雄均因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440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及各該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參。又扣案之碗公1個、骰子6顆,為被告蕭綱強所有 ,並為供各該被告犯前開賭博罪所用之賭具,另被告李贊強 、張偉政彭明雄所有而置於賭檯之財物,分別為2,400元 、200元、2,200元等節,業據各該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苗栗



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稽,分別屬當場賭博之器 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揆諸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從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漏未引用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據 以聲請,然本院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尚得自行援引 適當之規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 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1 碗公1個 蕭綱強 2 骰子6顆 蕭綱強 3 現金新臺幣2,400元 李贊強 4 現金新臺幣200元 張偉政 5 現金新臺幣2,200元 彭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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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