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19號
MLDM,112,單禁沒,119,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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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炎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
6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壹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 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 收之,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 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 並銷燬(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三、經查,被告蔣炎儒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偵字第4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又該扣 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3101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 所拾得物收據、受理拾得物案陳報單、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 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14日草療 鑑字第1110900065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4至16、26 至27頁),足認扣案之晶體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係違禁物 無訛,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 述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



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其上而無法析 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用 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之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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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