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8號
MLDM,111,原附民,8,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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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黎豐森
被 告 楊億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家
高御庭法官於評議後因地區調動不能簽名,由審判長附記此事由)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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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