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0年度,10號
MLDM,110,重訴,10,2023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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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志偉


選任辯護人 李嘉耿律師
具 保 人 魏振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振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梁志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魏振宇於民國110年8月19日繳 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梁志偉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臨時收據在卷可參(見110 年度偵字第5220號卷二第65、66頁)。嗣本院合法傳喚被告 梁志偉到庭行審理程序,被告梁志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 經本院查詢後得知被告梁志偉已於112年4月7日出境,此有 被告梁志偉傳票之送達證書、具保魏振宇傳票之送達證書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 第171、173、241頁)。而被告梁志偉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足認被告 梁志偉已經逃匿,自應沒入具保魏振宇已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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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