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號
110年度訴字第91號
110年度訴字第155號
110年度訴字第198號
110年度訴字第199號
110年度訴字第222號
110年度訴字第245號
110年度訴字第284號
110年度訴字第287號
110年度訴字第311號
110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秉諺
選任辯護人 謝明訓律師
被 告 歐睿豪
邱琮智
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陳佳宏
謝榮宣
陳永君
陳智民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合併編號28之起訴書編號欄為起訴書附表編號74之行為人欄「吳秉諺、邱琮智、歐睿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秉諺、邱琮智、歐睿豪、謝榮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合併編號28之起訴書編號 欄為起訴書附表編號74之行為人欄顯有漏載,因不影響全案 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