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更一字,112年度,1號
HLDA,112,簡更一,1,202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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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2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112年7月2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大業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意勝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許雯琳
劉中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前
以110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貳元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均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受訴外人即雇主林桂子委任,申請聘僱菲律 賓籍外國人RAMOS ROSE MARIE FAJARDO(下稱R君)於花蓮 縣○○鄉○○村○○路0段00巷0號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照料訴外人 即受照顧者林萬貴,聘僱期間為民國107年5月7日至110年5 月7日。林桂子於聘僱R君期間指派R君從事照顧其外孫周彥 丞之許可以外工作,R君由訴外人即非法雇主周少翔聘僱, 照顧其兄周彥丞林桂子之外孫)。被告以雇主林桂子未將 R君辦理轉出前,即指派R君為其外孫周少翔工作,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行政罰法 第8條、第18第3項及被告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統一裁罰 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等規定,以109年9月7日府社勞字第1 090169385C號裁處書(下稱裁處書一),處林桂子新臺幣( 下同)15,000元罰鍰;以周少翔僱用他人所申請菲律賓籍移 工R君從事看護胞兄相關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之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18第1項及裁罰 基準等規定,以109年9月7日府社勞字第1090169385D號裁處 書(下稱裁處書二),處周少翔15萬元罰鍰;以原告接受雇主 林桂子委託辦理引進聘僱菲律賓籍移工R君,卻未善盡其職 責,致使林桂子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顯已違反就業服 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以109年9月7日府社勞字第1090169385B號裁處書(下稱原處



分),處原告6萬元罰鍰。原告不服原處分並提起訴願,勞動 部復於110年3月26日以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023459號訴願決 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二、原告主張:
 ㈠原處分中記載因R君與林萬貴溝通不良,遂轉換雇主為周少翔 去照顧周彥承,然周少翔已於108年4月30日起聘僱菲律賓籍 外國人 NOGOLLOS PRELL BANGON,且周彥承亦非本件聘僱案 之委託人,應無從決定R君之聘僱事宜。實際情況應係周少 翔將N君轉出並取得聘僱條件後,再另案委託原告辦理R君之 接續聘僱。處分書中記載R君109年2月26日之談話記錄顯示 其自108年6月份即已開始照顧「一位哥哥」等語,然本案均 按就業服務法法定程序辦理,108年7月份開始照顧,原處分 書中顯有錯置時序,且R君亦確實於聘僱許可日起開始工作 ,並無原處分書理由中所指「在雇主林君聘僱R君期間未及 時辦理轉出致使雇主林君違法」之情形,況且林桂子聘僱R 君期間本應按規定指派許可之工作,與周少翔是否辦理N君 轉出並再接續聘僱R君等事無直接關連,更無涉原告是否善 盡林桂子所委任之事務。原處分既未說明原告未能及時辦理 R君之轉出與雇主違法指派工作之關連,且又故意模糊時序 將實際工作日108年7月16日推諉成「6、7月份」或「6月份 」,顯係臆測或羅織違法情節。
㈡從原告108年5月10日服務紀錄表中之記載「告知雇主R君經常 到工作許可以外的地址幫忙不符法令,希望改善。」等語, 原告已善盡受任之事務協助雇主瞭解法令並盡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義務,且原告有說明相關事項亦經林桂子周少翔到庭 證述,原告已善盡相關義務。原處分書所指內容並非原告應 負「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及「委任事務」義務之行為,原處 分書中所指違規指派許可以外工作,應係R君之管理人即當 時雇主林桂子之責任,與原告無關。
 ㈢林玉梅周少翔在縣府所述原告不予置評,但他們所述的辦 好了,就仲介在移轉外勞時的程序部分,應該是原來的雇主 先向透過仲介公司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會有一個等待的 空窗期間,但這個期間原來的雇主和外籍勞工之間的契約還 在,外籍勞工仍要繼續服務原來的雇主,直到申請轉換成功 。周少翔說的我們公司的黃貞潁小姐說已經辦好了是指已經 幫他們提出申請轉換雇主之手續。 
 ㈣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勞動部於108年12月16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080519638號函知被 告非法雇主林玉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被



告後續進行調查時發現林桂子所申請聘僱菲律賓籍移工R君 於聘僱期間(自107年5月7日至108年7月15日)為周少翔工 作。依林玉梅110年4月20日至被告處製作談話紀錄中稱:10 8年5月份時未見有移工在照顧其父林萬貴,才會向另1家仲 介公司(禾益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申請移工要來 照顧其父;林玉梅於108年6月19日以三方合意方式承接聘僱 1名印尼籍移工RUBIYATI(護照號碼:00000000,下稱Y君) ,且該名移工109年2月26日至被告處製作談話紀錄中稱自10 8年6月19日至108年7月1日期間未見其他名移工在照顧林萬 貴;R君於109年2月26日至被告處製作談話紀錄中稱約在108 年5月份就終止與林桂子之間的聘僱關係,且於108年6月份 起就在照顧另1名本國籍男子;另周少翔於109年6月24日至 被告處製作談話紀錄中稱原告公司人員黃貞穎知悉108年6、 7月份時R君就在周家照顧周彥承這樣的情形,及林桂子109 年6月19日至被告處製作談話紀錄中所詢問之問題自何時起 僱用R君?僱用R君從事照顧林萬貴之工作期間為何?直到10 8年7月15日前R君在何處?原告之服務人,為何人?及按照 原告說法當時確實有發現R君有為他人或是從事許可外工作 之情事,林桂子是否有收到來自原告的相關訊息等,林桂子 皆回答「我不知道」、「我忘了」等語。
㈡經被告交叉比對後,認定108年6月至7月間,R君確實未從事 看護林萬貴且有為他人工作之情事;原告稱被告將違法事證 有錯置委託人,混淆時序,羅織違法情節及錯誤援引法規之 詞,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原告既為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 業服務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對就業服務之相關法令 規定有相當程度之認知,其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就業 服務業務,即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所聘僱外國 人之工作内容、範圍、時間、相關法令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自應本其專業知識為雇主詳加說明,提供法令諮詢服務, 並依法妥為處理受任事務及善盡告知之責,避免雇主因不諳 法令而違法。據原告提供108年5月10日之服務紀錄表,原告 即已知悉R君有至未經許可之地址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且雇 主林桂子、非法雇主林玉梅及其外孫周少翔皆稱以為原告已 將R君接續聘許可事宜辦理完畢,原告就R君何時始能合法由 周少翔承接聘僱從事照顧周彥承,原告並未積極向雇主林桂 子及周少翔告知及確認,以致R君於周少翔合法接續聘僱前 ,既已從事照顧周彥承之許可以外工作,致雇主林桂子違反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並經被告以原處分書裁處在 案。原告難謂已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善盡受任事務,然 其情節,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



,未積極制止與消極容忍無二致,難卸過失之責,是其違規 事證明確,足以認定。
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十五 、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 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第57條第1款 、第3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 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三、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第63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第67條第1項規定:「違 反……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 第17款、第19款、第20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罰鍰。」、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7條第3款 、第4款……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又就上述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之法條文義可知 ,需係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就業服務法所發布命令之 行為,而此行為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因辦理就 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所致;是該條款係以有雇主之 違章行為存在為前提,即雇主方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 之主要違章主體,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則是僅 就其未善盡受任事務之部分負責。易言之,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或其從業人員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第15款規定 ,係以其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無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 反同法規定為其違章行為之認定,與雇主之違章行為是否出 於自行決定尚屬有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 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107年5月7日與林桂子簽 訂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 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下稱系爭A契約 ),由林桂子委任原告辦理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 、接續聘僱或管理等事項。復經勞動部於107年5月29日以勞 動發事字第1071733319號函核發林桂子聘僱外國人R君之家 庭看護工之聘僱許可,被看護者為其配偶林萬貴,照顧地點 為於花蓮縣○○鄉○○村○○路0段00巷0號,聘僱期間為107年5月 7日至110年5月7日等情。又周少翔亦於108年6月15日與原告 簽立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 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下稱系爭B契



約),由周少翔委任原告辦理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 進、接續聘僱或管理等事項,契約期間為108年6月15日至11 1年6月14日。勞動部復於108年8月5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0818 91256A號函核准周少翔自108年7月16日起接續聘僱雇主林桂 子所聘僱之R君,在花蓮縣○○鄉○○○街000號從事家庭看護工 工作,被看護者為周彥丞,其聘僱許可時間為108年7月16日 至111年6月14日,並廢止林桂子及R君間之聘僱許可等節, 有系爭A、B契約書、勞動部上開函文、外勞報到紀錄表、服 務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卷 (下稱前審卷)第21至31頁、第41至43頁、第125頁、第141 頁》,應可信為真。另林萬貴林桂子是夫妻關係,其子女 有林玉梅林沁琳林沁琳之子女有周承彥周少翔等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0頁),亦可信為真。再依被 告提出之裁處書一、二及送達證書之內容(見前審卷第247 至249頁、第253至255頁),亦可知被告曾以雇主林桂子未 將R君辦理轉出,即指派R君為其外孫周少翔工作,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行政罰法 第8條、第18第3項及裁罰基準等規定,以裁處書一處林桂子 15,000元罰鍰。被告曾以周少翔雇用林桂子所申請R君從事 看護胞兄周承彥相關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之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行政罰法第18第1項及裁罰基 準等規定,以裁處書二處周少翔15萬元罰鍰等,並已確定在 案等情。又依原告提出之原處分書內容(見前審卷第45至46 頁),亦可知本件被告係以原告接受雇主林桂子委託辦理引 進聘僱R君,卻未善盡其職責,致使林桂子有違反上述之就 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顯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 款之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處原告6萬元 罰鍰等情。
 ㈢又查,證人周少翔於109年6月24日在被告社會處曾陳稱:菲 籍R君原是申請照顧外公林萬貴的,108年4、5月外公住院, 且外公與菲籍R君溝通不良,考慮再換一個,當時就請仲介 公司辦理轉出,再由我出面當雇主聘僱菲籍R君來照顧周彥 丞,仲介黃小姐之後跟我說辦好了,我才叫菲籍R君來照顧 周彥丞...怎麼知道最後沒有辦好,到108年7月16日才由我 當雇主承接...仲介是大業公司,他們當然知道菲籍R君在照 顧周彥丞,才會知道怎麼做。當時外公要回舅舅家住,說好 阿公回舅舅家後請外勞由舅舅他們處理,所以才會辦轉出, 我跟大業公司黃小姐說這樣的情形,她當然清楚菲籍R君在 我家照顧周彥丞等語(見前審卷第189至190頁)。證人周少翔 於110年10月7日在前審法院審理時證稱:107年我有聘請外



籍移工照顧哥哥林桂子原來聘用的外籍勞工變成照顧我哥 哥,因此被被告發現,我有受罰。原告有告訴我不可以在勞 動部核准前這樣做。我們知道先辦轉出,大概是6、7月左右 辦轉入、承接,林先生只說請我去當證人,莫名其妙就變成 有罪,要受裁罰,我的記憶其實沒有那麼準確。因為我們都 是同住家人,工作地點相同、工作性質也差不多,算是便宜 行事,所以有時候會請外勞幫忙,很難界定有沒有專門讓他 非法照顧家人,沒想到還是被發現、被罰了。原告有宣讀就 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但我所認知的只是工作 項目不符,但是沒有想到最後我自己變成非法雇主等語(見 前審卷第312至313頁)。又曾於108年6月間為林萬貴申請聘 僱Y君之林玉梅於109年4月20日在被告社會處則陳稱:108年 6月19日至108年7月2日承接Y君照顧林萬貴...我有向姐姐兒 子確認過,林萬貴名下沒有外勞了,是大業公司說外勞已經 遷出,可以申請外勞了,我才再去申請外勞的,108年5月林 萬貴因出院沒人照顧,我才出面申請外勞...是約108年5、6 月時查證的等語(見前審卷第167至169頁)。 ㈣由上開事證綜合觀之,林桂子原經勞動部核定107年5月7日至 110年5月7日間聘僱R君為其家庭看護工,並指定照顧林萬貴 ,地點為花蓮縣○○鄉○○村○○路0段00巷0號。因溝通不良之關 係,R君經雇主林桂子委請仲介公司即原告辦理轉換雇主, 並嗣轉由新雇主林桂子孫子周少翔接手,經勞動部核定於 108年7月16日起接續由周少翔為雇主,並指定照顧周彥丞, 地點為花蓮縣○○鄉○○○街000號。據此,R君於經勞動部核定 前准許接續聘僱前,亦即在108年7月16日前,自不得照顧新 雇主周少翔申請指定照顧之周彥丞,僅能照顧原核定照顧之 林萬貴,否則即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3款之規定。 再者,被告對林桂子周少翔所為之裁處書一、二部分,既 未經該二人提起任何行政救濟而已確定在案,顯見該二人應 確實有該等裁處書上所述之違規行為,亦即在R君未轉出前 ,林桂子即指派R君為周少翔工作,以照顧周承彥等之事實 。至於周少翔於上開被告社會處及前審審理時之陳述內容固 有矛盾之處,周少翔於前審審理時係稱「因為我們都是同住 家人,工作地點相同、工作性質也差不多,算是便宜行事, 所以有時候會請外勞幫忙,很難界定有沒有專門讓他非法照 顧家人,沒想到還是被發現、被罰了」等語,周少翔在被告 社會處則稱:菲籍R君原是申請照顧外公林萬貴的,108年4 、5月外公住院,且外公與菲籍R君溝通不良,考慮再換一個 ,當時就請仲介公司辦理轉出,再由我出面當雇主聘僱菲籍 R君來照顧周彥丞,仲介黃小姐之後跟我說辦好了,我才叫



菲籍R君來照顧周彥丞...怎麼知道最後沒有辦好,到108年7 月16日才由我當雇主承接等語。本院審酌周少翔在被告社會 處所述時間為109年6月24日,在前審審理時之證述時間則為 110年10月7日,且周少翔亦在前審審理時亦證稱:我的記憶 其實沒有那麼準確等語(件前審卷第312頁)。可見周少翔 於前審審理時之證述係因時間經過而不易回想下所為之陳述 ,相較而言,在被告社會處所述之內容,除時間離事發時間 近外,經核其所述情節亦較為清楚,故本院認周少翔於109 年6月24日所為之上開陳述較為可採,應可作為本案認定事 實之基礎。是以,林桂子之家屬即周少翔林玉梅均已陳述 ,於先向原告人員確認已經辦理了R君之轉出事務,即林桂 子與R君間之僱傭關係終止,並改由周少翔與R君成立僱傭關 係,R君始會照顧周彥承。又依系爭A契約之內容,可知林桂 子委任原告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 聘僱或管理事項,第2條服務項目第1、6款亦約定:原告應 協助林桂子了解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 接續聘僱或管理等有關法令、應辦理手續、辦理期限及費用 等、原告協助林桂子辦理外國人之離境、遞補、展延及管理 事宜等,然而,依林桂子之上述家屬所述、及林桂子與周少 翔受罰之情形(即裁處書一、二之內容),足可推知原告於 尚未協助辦妥R君接續聘僱事宜,即告知「辦好了」之錯誤 資訊,致使林桂子讓與其仍存有僱傭關係之R君去照顧周彥 丞,因而使林桂子遭被告以違反就業服務法而裁罰。至於原 告雖主張「已經辦好了是指已經幫他們提出申請轉換雇主之 手續」等語,然而,林桂子等人並非專業人士,原告身為專 業之就業服務機構,依系爭A契約書之內容,自應將接續聘 僱之相關程序及流程仔細明白告知雇主,並避免其受罰,倘 當時原告公司人員確實有告知申請轉換雇主之完整手續及須 在勞動部核准可轉換後R君始能照顧其他人等,林桂子或周 少翔應不至於會讓R君換工作地點並照顧周彥承。 ㈤據此,原告依系爭A契約既有協助林桂子瞭解辦理外國人接續 聘僱之有關法令,及協助林桂子辦理外國人遞補及管理等事 宜,但卻未將接續聘僱之相關程序及流程仔細明白告知雇主 ,未完整告知及提供當時「R君之接續聘僱」手續已辦理進 度之相關資訊,使林桂子及其實際處理之家屬等人誤認已辦 妥完成「接續聘僱」之全部程序,讓R君在尚未轉換由周少 翔接續聘僱前即為照顧周彥丞之原聘僱許可以外之工作。原 告自有未盡系爭A契約所約定之上開事務,並致林桂子有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而受罰,原告所為顯已符合就業 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情形,被告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



定,裁處原告罰鍰6萬元,應屬合法,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應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就接受林桂子委任辦理引進聘僱外國人R君 之事務,有未善盡上述之委任事務,致林桂子有違反就業服 務法之行為而受罰,被告對原告為原處分,經核並無違法, 從而,原告本件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證人日旅費546元、 546元(見前審卷第11頁、證件袋內),共3,092元,及發回 前上訴審裁判費為3,000元(見二審卷第9頁),應由原告負 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七、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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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益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業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