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2年度,19號
HLDA,112,簡,19,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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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9號
原 告 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

代 表 人 王德揚
訴訟代理人 卓宛甄
謝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姿伶間有關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行政
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52元,按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
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是本院依同法第236條適用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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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