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林艾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謙
曾羽婕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凃冠宇律師
陳孟秀律師
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
法 定 代理人 林欣榮
被 告 張宇勳
曾睿明
范睿娟
楊文青
居花蓮縣○○鄉○○村○○路000號 0樓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醫他字第5號被告涉嫌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終結前(含偵查及審判程序),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 文。又刑事案件所涉及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與訴 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 項,倘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案件解決,其民事 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被告醫療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現由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醫他字第15號刑事案件偵查,並經花 蓮地方檢察署囑託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中,而被 告業務過失傷害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 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實,惟相關事證現仍於檢察官 偵查囑託鑑定中,致無從調卷、鑑定以進行審判。足見本件 訴訟有犯罪嫌疑牽涉其中,且犯罪嫌疑之有無,為本件訴訟 之先決問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 件終,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