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7號
HLDV,112,法,7,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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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第四條條文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 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參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 第320號裁定意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修訂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修正條 文欄所示第4條之條文,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並 提出聲請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條文、董監事 會議記錄、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14日衛授家字第1120013042 號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其中修正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第4條設立事務所設置範圍,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不牴觸,並經主管機 關衛生福利部以前開函文核准,故聲請人聲請變更該部分捐 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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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