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71號聲 請 人 沈漢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