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46號
HLDV,112,司促,4146,202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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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魏清河
代 理 人 甘賢璋
債 務 人 江張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5,07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5,078元 江張榮輝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15日止 按年息3.6311%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 至民國112年6月14日止 按年息3.768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6月20日止 按年息3.9083%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2636%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25,078元 江張榮輝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15日止 按年息0.3631%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 至民國112年6月14日止 按年息0.3768%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6月20日止 按年息0.3908%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263%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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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