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40號
HLDV,112,司促,4140,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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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永御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包念華

陳勇菖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9,159元,及
自民國112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292元,及自112年5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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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御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