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債 權 人 林家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浩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月30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1.請更正債務人之名 稱為契約上所載:賴浩民即鑫勝國際實業。2.應提出:釋明 本件請求原因事實之法律依據或契約條款之依據及證據即債 務人如何違約?及其證據。3.提出請求金額租金損失3600元 、營業損失6400元之具體債權計算式及其證據。4.利息起算 日之證據?有存證信函回執聯證明債務人受催告後仍不給付 之日期?若無,請更正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 息。」,該通知書已於112年7月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 ,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