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29號
HLDV,110,訴,129,2023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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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雅雯
送達代收顏瑞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詩雯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11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 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87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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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