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詹前祐 地址詳卷
被 告 彭康榮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