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76號
HLDM,112,金訴,76,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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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榮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4895號、第4903號、第6833號、112年度偵字第315號),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雖經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辯論終結,惟因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另就被告於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犯行,於11 2年8月2日函請本院與本案併案審理,基於訴訟經濟考量, 而認上述移請併辦部分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 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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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