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玉簡附民字,112年度,2號
HLDM,112,玉簡附民,2,2023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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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玉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宋OO
被 告 吳OO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玉訴字第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宋OO於本院112年度玉訴字第1號被告吳OO被訴傷害案 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蔡瑞
                 法 官 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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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