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81號
HLDM,112,單禁沒,81,202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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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盛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為0.9317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盛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以111年度撤緩 毒偵字第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意旨誤載為緩起訴 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79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45號、第86 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毛重為0.931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1 0年11月25日慈大藥字第1101125070號函附之鑑定書存卷可考 ,足認上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 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法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而有微 量殘留,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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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