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5號
HLDM,112,交附民,5,202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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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鍾億和 (住址詳卷
被 告 姜軍山 (住、居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0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姜軍山被訴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 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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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