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一民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國強 翁千雅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一民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4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5日確定,爰依法聲 請復權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 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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