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2年度,10號
TTDV,112,家繼簡,10,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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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代位人 莊敏瑛

被 告 陳玉瑩(已死亡)
被 告 莊晉權
訴訟代理人 余來炎律師
被 告 莊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七、當事人
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25
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
所及。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代位人莊敏瑛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湖簡字第243號民事簡易判決確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53,922元,及其中134,853元,自民國95年11月25日
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及訴訟費用及執行費用等(下稱系爭債務)。被代
位人莊敏瑛與被告陳玉瑩(已於112年7月22日死亡)、莊晉權
莊敏鳳均為被繼承人莊源陽之繼承人,其等公同共有被繼
承人莊源陽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被代位人仍未清償
系爭債務,被告等人亦怠於行使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
民法第242條、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
,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被代位人請求分割如附表一之遺產
等語。並聲明:請准原告代位請求分割被告與被代位人間如
附表一公同共有之遺產為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之分別共有等
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
第1項之規定,於112年2月13日起訴請求代位被代位人莊敏
瑛提起本件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此有民事起訴狀暨其上本院
收狀戳章為憑。惟查,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先於111
年9月11日具狀提起訴訟,請求代位莊敏瑛分割被繼承人莊
源陽如附表三之遺產,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店
簡字第1715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審理中(下稱前案),
有前案起訴狀影本暨其上法院收狀戳章及民事更正狀各1份
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31-344頁)。本件原告雖與前案原告
形式上雖有不同,然本件原告所代位債務人即繼承人莊敏瑛
始為實質當事人,故兩件之當事人自屬同一;再者,兩件均
屬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為須經法院以判決宣告始生權利變
動形成權,又該訴訟標的之異同,則以形成權發生之原因為
識別標準,而本件原告主張形成權發生之原因與前案亦無不
同,是兩案之訴訟標的應屬相同;至於訴之聲明,本件原告
主張分割被繼承人莊源陽之如附表一之遺產,而前案請求分
被繼承人莊源陽如附表三之遺產,前案請求分割遺產之範
圍包含本件之遺產項目。綜上,原告所代位提起之本件訴訟
與前案之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聲明均屬同一,核屬同一事件
,則原告於前案訴訟繫屬中復行提起本訴,顯與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規定相違,且其情形非得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
起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附表一
編號 分割標的 權利範圍 1 土地:臺東市○○段000○00地號 1分之1 2 房屋:臺東縣○○市○○里○○街000號 1分之1 3 房屋:臺東縣○○市○○里○○街000號 1分之1 4 房屋:臺東縣○○市○○里○○街000號 1分之1 5 房屋:臺東縣○○市○○里○○街000號 1分之1 6 房屋:臺東縣○○市○○里○○街000號 1分之1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莊敏瑛 4分之1 陳玉瑩 4分之1 莊晉權 4分之1 莊敏鳳 4分之1 附表三
編號 分割標的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建物:臺北市○○區○○段○○段000○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2 土地: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 73/676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3 土地:臺東縣○○市○○段000○00地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4 土地:臺東縣○○市○○段000地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5 土地:臺東縣○○市○○段000地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6 土地:臺東縣○○市○○段000地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7 土地:臺東縣○○鄉○○段000地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8 土地: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9 房屋:臺東縣○○市○○街000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10 房屋:臺東縣○○市○○街000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11 房屋:臺東縣○○市○○街000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12 房屋:臺東縣○○市○○街000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13 房屋:臺東縣○○市○○街000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14 房屋:臺東縣○○鄉○○路000號 1分之1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15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號 72,664元 按繼承分比例各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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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