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金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民國112年07月16日止累計271,041元正未給付,其中254,
740元為消費款;14,376元為利息;1,925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54,740元 112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