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90號
TTDM,112,訴,90,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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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運乾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嗣經解除委任)
廖志剛律師(嗣經解除委任)
傅爾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運乾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徐運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本院訊問,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罪嫌, 有被告之供述、證人謝賢寬、張永豐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 譯文、監視器畫面截圖等書物證附卷可稽,足認其涉犯上揭 罪嫌嫌疑重大。再衡以被告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屬最 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說詞反覆,時而坦認 犯罪時而否認犯罪,因認被告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 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 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2年6月2日起羈押3月, 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延長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蓋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被訴罪名仍時而承認犯罪,時而否認犯 罪,甚稱:(為何上次準備程序中承認其中部分行為,我們 到底要相信你上次講的,還是這次講的?)上次是律師要我 承認,說承認罪比較輕,但我都沒有做等語(訴字卷第333 頁),說詞反覆飄移,且當事人及辯護人所聲請傳喚之證人 尚未到庭踐行交互詰問程序,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



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再被告本案罪數非少,所涉罪嫌之罪質 非輕,參酌被告與辯護人於延長羈押訊問中所陳可履行之替 代羈押方式後,本院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 害較小之手段(訴字卷第335頁),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 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且被告所 陳之健康狀態及其他情事猶未達到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 所定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訴字卷第336頁),爰綜合本案 之一切情事,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對延長羈押之意見後,裁 定被告自112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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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