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02號
TTDM,112,單禁沒,102,202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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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東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
6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東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 0年12月1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6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告前於11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東地 檢署檢察官認其該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與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70號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行為,核為同一案 件,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15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稽,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
(二)又上開案件所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毛重0.32公克),經鑑定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東地檢署110 年度偵字第2615號卷附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 驗中心110年4月22日慈大藥字第1100422056號函附鑑定書附



卷足佐,堪認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復以盛裝上 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連同查獲之毒品,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 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耗損 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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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