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祥豪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寶慧
選任辯護人 蘇銘暉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玉平
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
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陳祥豪、陳寶慧及陳玉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 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 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 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