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2年度,24號
TTDM,112,原訴,24,2023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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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祥豪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寶慧



選任辯護人 蘇銘暉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玉平



選任辯護人 李容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
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陳祥豪陳寶慧陳玉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 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 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 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任進 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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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