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2年度,64號
TTDM,112,原易,64,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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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翌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毒偵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翌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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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