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蔡惠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2年1月17日 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嘉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張雯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仁德分行 111年12月15日 500,000元 N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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